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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何為“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流竄作案”和“團伙作案”

    來源:作者:時間: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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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州律師網 公司法】

    一、關于“多次作案”的含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條給出了清晰說明,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二、關于“結伙作案”的含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條,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三、關于“流竄作案”的含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條,“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梢?,“流竄作案”是指在兩個以上市、縣均實施有犯罪行為。
      對于“流竄作案”的解釋,1989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中一些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曾有界定。根據該通知,流竄犯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流竄犯罪分子:一是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的;二是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同樣根據該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流竄犯罪分子:一是確屬到外市、縣旅游、經商、做工等,在當地偶爾犯罪的;二是在其居住地與外市、縣交界處邊沿結合部進行犯罪的。從該通知對流竄犯的基本定義來看,構成“流竄作案”至少要在兩個市、縣以上有犯罪行為,目前的審判實踐一般也是按此標準掌握的。
      四、關于團伙作案的含義,是指三人以上共同作案。詳見所附法規。

      附:
      1、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中一些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89〕公發27號頒布日期:19891213實施日期:19891213頒布單位: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流竄犯罪是當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一個突出問題,必須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流竄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騷擾面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這類案件,一般抓獲難、查證更難,往往給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工作帶來諸多困難。為了及時有效地懲處流竄犯罪分子,現對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流竄犯的認定流竄犯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流竄犯罪分子:
      1.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流竄犯罪分子:
      1.確屬到外市、縣旅游、經商、做工等,在當地偶爾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與外市、縣的交界邊沿結合部進行犯罪的。

      二、關于流竄犯罪團伙案件的認定的處理凡三人以上經常糾結在一起進行流竄犯罪活動的,為流竄犯罪團伙。對流竄犯罪團伙案件,只要符合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按犯罪集團處理,不符合犯罪集團特征的按共同犯罪處理。對于只抓獲了流竄犯罪團伙的一部分案犯,短期內不能將全部案犯抓獲歸案的案件,可根據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證據,分清罪責,對已抓獲的罪該逮捕、起訴、判刑的案犯,要先行批捕、起訴、審判。對在逃的案犯,待抓獲后再依法另行處理。

      三、關于流竄犯罪案件的定案處理

      1.對流竄犯罪事實和證據材料,公安機關要認真調查核實,對其主要犯罪事實應做到證據充分、確鑿。在人民檢察院批捕、起訴,人民法院審判以及律師辯護過程中,均應考慮到流竄犯罪分子易地作案,查證十分困難的實際情況,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和基本證據確鑿,應及時批捕、起訴、審判。對抓獲的案犯,如有個別犯罪事實一時難以查清的,可暫不認定,就已經查證核實的事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原則上應一案處理。如果有的同案犯在短期內不能追捕歸案的,可對已抓獲的案犯就已查清的犯罪事實依法處理,不能久拖不決。
      2.涉及刑事責任年齡界限的案件,必須查清核實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經調查,確實無法查清的,可先按被告人交代的年齡收審、批捕,但是需要定罪量刑的,必須查證清楚。
      3.流竄犯因盜竊或扒竊被抓獲后,贓款贓物雖未查獲,但其供述的事實、情節與被害人的陳述(包括報案登記)、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的,或者其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包括報案登記)和其他間接證據相一致的,應予認定。
      4.被查獲的流竄犯供述的盜竊或扒竊事實、情節與繳獲的贓款贓物、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或者被告人的供述與繳獲的贓款贓物和其他間接證據相一致,如果找不到被害人和報案登記的,也應予以認定。
      5.流竄犯在盜竊或扒竊時被當場抓獲,除繳獲當次作案的贓款贓物外,還從其身上或其臨時落腳點搜獲的其他數額較大的款物,被告人否認系作案所得,但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只要這些款物在名稱、品種、特征、數量等方面均與被害人的陳述或報案登記、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亦應認定為贓款贓物。
      6.流竄犯作案雖未被當場抓獲,但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其他間接證據能相互吻合,確能證實其作案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次數和作案所得的贓款贓物數額的,也應予認定。
      7.對于需要判處死刑的案犯,在查證核實時,應當特別慎重,務必把事實和證據搞清、搞準、搞扎實。

      四、關于認定流竄犯罪贓款贓物的數額起點在辦理流竄盜竊或者扒竊案件時,既要看其作案所得的數額,又應看其作案的手段、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對那些抓獲時作案所得的款物數額雖略低于當地非流竄犯罪的同類案件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判刑;對多次作案,屬慣犯、累犯的,亦應依法從重懲處。

      五、關于流竄犯罪案件的管轄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罪該逮捕、判刑的流竄犯罪分子,原則上由抓獲地處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機關應負責向抓獲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違法犯罪證據材料。在逃勞改犯、勞教人員流竄多處進行犯罪被抓獲后,或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處理后原則上仍送回原勞改、勞教單位執行。抓獲的在逃未決犯、通緝案犯,已批準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審查潛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別嚴重者由抓獲地處理外,原則上由原辦案單位公安機關提回處理。案件管轄不明的,由最先發現的公安機關或上級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頒布日期:19840615實施日期:19840615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第三節“共同犯罪”的有關條文: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三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于主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于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其他規定”的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本法所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怎樣辦理團伙犯罪的案件?

      辦理團伙犯罪的重大案件,應當在黨的方針政策指導下,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鑒于在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在法律文書中,應當統一使用法律規定的提法。即:
      辦理團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應按犯罪集團處理;不符合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處理,并根據其共同犯罪的事實和情節,該重判的重判,該輕判的輕判。
      對犯罪團伙既要堅決打擊,又必須打準。不要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但罪行較輕、危害較小的案件當作犯罪團伙,進而當作“犯罪集團”來嚴厲打擊。

      二、在辦案實踐中怎樣認定刑事犯罪集團?

      刑事犯罪集團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特征:(1)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3)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4)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5)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別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如果某個成員實施了該集團共同故意犯罪范圍以外的其他犯罪,則應由他個人負責。
      對單一的犯罪集團,應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對一個犯罪集團犯多種罪的,應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團成員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數罪的,分別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罰。

      三、為什么對共同犯罪的案件必須堅持全案審判?

      辦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集團犯罪案件,除對其中已逃跑的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實查清,然后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訴,全案判處。切不要全案事實還沒有查清,就急于殺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開處理。這樣做,不僅可能造成定罪不準,量刑失當,而且會造成死無對證,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員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難以做到依法“從重從快,一網打盡”。

      四、辦理犯罪集團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怎樣執行黨的政策,做到區別對待?

      辦理上述兩類案件,應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大小,依照黨的政策和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實行區別對待。
      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的主犯,應依法從重嚴懲,其中罪行特別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應依法判處死刑。
      上述兩類案件的從犯,應根據其不同的犯罪情節,比照主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對于脅從犯,應比照從犯依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免予起訴或由公安部門作其他處理。
      對于同犯罪集團成員有一般來往,而無犯罪行為的人,不要株連。

      五、有些犯罪分子參加幾起共同犯罪活動,應如何辦理這些案件?

      對這類案件,應分案判處,不能湊合成一案處理。某罪犯主要參加那個案件的共同犯罪活動,就列入那個案件去處理(在該犯參加的其他案件中可注明該犯已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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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師

    首席律師介紹 劉江,來自四川達州,現居重慶市渝中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CCTV網絡電視法制頻道會員;美國格理集團法律團成員;百度知道、華律網、找法網、法律快車網等多家大型法律網站特邀推薦律師;達州律師網首席律師、創辦人。 劉江從政...【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