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 id="cay4i"></s>
  • <small id="cay4i"></small>
  • <div id="cay4i"></div>
    <div id="cay4i"><button id="cay4i"></button></div>
  • <small id="cay4i"><div id="cay4i"></div></small>
  • <div id="cay4i"></div><xmp id="cay4i"><li id="cay4i"></li>
  • <xmp id="cay4i"><li id="cay4i"></li>
  • <div id="cay4i"><button id="cay4i"></button></div><small id="cay4i"><li id="cay4i"></li></small>
    <small id="cay4i"><li id="cay4i"></li></small>
  • 您的位置 達州律師網 > 刑事辯護 > 法律知識 > 正文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來源:作者:時間:2013-07-22
    分享到:

    【達州律師網 刑事辯護】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結合我省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2)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3)對于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4)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各個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5)對于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時,不重復評價。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結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6)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已滿十五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七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對同案犯中的多個未成年人,在適用減少幅度時應考慮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間因年齡導致的刑期差異不宜過大。

    2、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據其實施犯罪時病情嚴重程度、犯罪性質等因素,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對于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認知能力、犯罪性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4、65歲以上的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5、對于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程度、損害后果的大小等情況,應當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

    6、對于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綜合考慮危險來源、避險方式、損害大小,應當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

    7、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

    8、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

    (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9、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中止犯,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

    10、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

    對于脅從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程度、實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7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

    11、對于教唆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況,予以處罰。

    (1)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

    (2)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12、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3、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4、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5、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6、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7、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被告人系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被告人系過失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8、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9、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一般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較大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嚴重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0、對于初犯,犯罪性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以下。

    2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予以從重處罰,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

    (1)對于前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三年內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對于前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三年內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30%;

    (2)對于前罪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三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對于前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三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準刑10%-20%。

    22、對于有前科劣跡的,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3、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從重處罰的幅度,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對于惡勢力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5%以下。

    24、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5、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根據交通肇事罪的,應根據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③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④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⑤嚴重超載駕駛的;  

    ⑥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p>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重傷二人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八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十個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相關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重傷二人的,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十個月刑期。

    (6)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十個月刑期。

    (7)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20萬元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8)符合上述第(5)至(7)種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情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多次強奸同一婦女、奸淫同一幼女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致人輕傷的,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致人重傷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四)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重傷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死亡一人,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

    (4)每增加重傷一人,以非法拘禁罪論處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以非法拘禁罪論處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五)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沒有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數額的大小和致人傷害的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搶劫,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搶劫財物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六個月至八個月刑期;搶劫財物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一)至(八)項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盜竊數額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多次盜竊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盜竊他人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和盜竊珍貴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辦理。

    4、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七)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①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②多次詐騙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③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④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⑤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材物無法返還的;⑥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⑦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⑧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⑨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詐騙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詐騙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詐騙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八)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次數、手段、致人傷害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搶奪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因搶奪致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因搶奪致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2)利用行使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九)職務侵占罪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手段、致人傷害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多次敲詐,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敲詐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敲詐數額達到巨大起點的,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十一)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二)聚眾斗毆罪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聚眾斗毆一方參與人數達10人以上不滿20人的,對首要分子及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聚眾斗毆一方參與人數達20人以上的,對首要分子及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聚眾斗毆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在一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因尋釁滋事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滿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滿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個月刑期;二克以下的,每減少一克減少三個月刑期;

    (2)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的,每增加十克增加九個月刑期;十四克以上不滿二十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克以上不滿十四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個月刑期;四克以下的,每減少二克減少三個月刑期;

    (3)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的,增加一百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個月刑期;四十克以下的,每減少二十克減少三個月刑期。

    (4)三唑倉或者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七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千克以上不滿七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六個月刑期;二千克以下的,每減少一千克減少三個月刑期;

    (5)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的,每增加十九千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三十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十千克以上不滿三十五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六個月刑期;十千克以下的,每減少五千克減少三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五、附則

    1、本意見對常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和常見犯罪的量刑細化規定。對本實施細則尚未規定的其他量刑情節,需要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時,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可以確定適當的調節比例。

    2、本意見適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3、本意見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4、本意見自發表之日起試行。

    相關閱讀

    首席律師

    首席律師介紹 劉江,來自四川達州,現居重慶市渝中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CCTV網絡電視法制頻道會員;美國格理集團法律團成員;百度知道、華律網、找法網、法律快車網等多家大型法律網站特邀推薦律師;達州律師網首席律師、創辦人。 劉江從政...【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