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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二十余省市危險駕駛(醉駕)不起訴、緩刑標準匯編

    來源:李小林律師 小林律師刑辯交流平臺 2023-02-25 11:41 發表于四川作者:時間: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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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二十余省市危險駕駛(醉駕)不起訴、緩刑標準匯編

    李小林律師 小林律師刑辯交流平臺 2023-02-25 11:41 發表于四川

    全國二十余省市危險駕駛(醉駕)不起訴、緩刑標準匯編

    危險駕駛罪連續多年成為第一大罪名,每年因此受到刑事處罰的達三十余萬人。筆者匯集和整理一下全國各地法院對危險駕駛緩刑的指導意見或者掌握標準,當然只針對已公布的,個別標準可能不是最新的,如有遺漏緩刑留言補充。

    一、最高院的原則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法發[2021]21

    (二)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2.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四川標準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 <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實施細則 (試行 》的通知

    川高法[2022]178

    5.2.3.1同時具有下列情形兩種以上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組織追逐競駛的;(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藥物、精神藥品的;(4)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的;(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6)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或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8)逃避、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9)曾因危險駕駛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5.2.3.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酒精含量達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2)曾二次以上因危險駕駛行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五年之內受到行政處罰的;(3)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 實施細則(二)

    (川高法[2017]60號,201731日起施行)

    (四)免予刑事處罰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①無證、無牌照的;②載人的;③駕駛客運車輛、危險物品車輛的;④發生交通事故,但不構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駕駛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處的;⑧曾受過刑事處罰或因醉駕受過行政處罰的;⑨其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離挪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醉駕、隔夜醒酒后開車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

    注意:四川執行標準要結合兩個細則來理解,最新的有不能判緩標準,原來的有判緩標準。

    三、浙江標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浙高法〔2019151

    1.醉酒駕駛汽車,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1年、駕駛證記分滿12 分狀態未滿1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駕駛3年內、醉酒駕駛5年內被追究的。

    2.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且無上述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3.醉酒駕駛摩托車,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認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注意:浙江兩大特點,在這之前還有個2017 的會議紀要,不要弄混了;另外,該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這在邏輯上有問題。八十以上刑事立案即意味著涉嫌犯罪,八十到一百居然又以顯著輕微處理,不認為是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之后,還有一個新文件,具體執行標準,可能存在一定出入,因為一個是三部門制定的舊規,一個是兩部門制定的新標。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檢察院

    印發《<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高法審[2022]1

    5.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本罪名第二條第二款第(1)至第(7)項和第三款規定的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

    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

    四、湖南標準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湘高法[2022]27

    七、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一)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藥品的;(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六)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七)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但是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八)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九)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十)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一)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十二)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并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上述第七條中的情形,且認罪悔罪, 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 ,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五、遼寧標準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遼寧省公安廳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刑罰適用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20191120日起試行)

    4.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醉酒駕駛機動車,認罪悔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適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以酌定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1)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下,且不具有第3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2)血液酒精含量低180mg/100ml,且具有無行駛目的的挪動車位、未遇檢查主動放棄駕駛等情形的,未發生交通事故或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且不具有第三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3)其他可以認定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

    6.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80mg/100ml,認罪悔罪,且不具有第3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六、吉林標準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公安廳 吉林省司法廳

    關于辦理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21122日 吉高法[2021170號)

    第十九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不具有本意見第二十二條第(二)至(十)項規定的從重情節,可以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或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十條 血液酒精含量在18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本意見第二十二條第(二)至(十)項規定的從重情節,被告人認罪、悔罪,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或免予刑事處罰一)無從重處罰情節,原則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事故僅致人輕微傷或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二)具備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三)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見義勇為、緊急避險、救治病人而醉駕的。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緩刑:(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沒有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認罪、悔罪,且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二)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雖然造成交通事故,但致人輕微傷或者造成財產損失較小,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也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三)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節。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輕傷以上,并負事故同等責任以上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五)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七)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后,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行為后,又與證人串供,讓證人提供虛假證詞,試圖逃避刑事追究,后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八)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九)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不適用緩刑的其他情形。

    七、哈爾濱標準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哈爾濱市公安局 哈爾濱市司法局

    哈爾濱市關于危險駕駛(醉駕)犯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適用工作的意見

    哈檢會〔20201

    七、對于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沒有本意見第九條規定情節,偵查終結移送到檢察機關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相對不起訴;起訴到審判機關的,可以對被告人定罪免處。

    八、對于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20毫克/100毫升以上150毫克/100毫升以下,沒有本意見第九條規定情節,且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緩刑;同時具備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可以相對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1.有證據證明系在公共停車場、廣場、居民小區門口等公眾通行的場所短距離挪車的;2.因搶救病人等緊急情況駕駛車輛的;3.有證據證明系酒后間隔8小時以上或酒后隔夜駕駛車輛的;4.駕駛車輛行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駕駛的,或者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即被查獲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的;6.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情節的。

    九、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犯罪嫌疑人雖然認罪認罰,但不適用緩刑1.曾因犯罪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或者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的;2.還有其他犯罪未被處理或者又犯新罪的;3.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或者在人車流量較大的路段和時段駕駛的;5.駕駛營運機動車、校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等特種車或者危險品運輸車的;6.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超出駕駛證核定的準駕車型范圍駕駛機動車的;7.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無機動車牌證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的,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8.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9.在被查處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查獲后又故意當場飲酒的;10.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1.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八、江蘇標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案件的座談會紀要

    蘇高法〔2013328號  2013125

    2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較大財產損失,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駕駛的;逃避公安機關執法檢查,或者阻礙檢查但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注:江蘇這個文件比較老舊,規定不得緩刑標準,有2021年的《江蘇省檢察機關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辦案指引(試行)》,但未公開。

    九、安徽標準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醉駕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

    201961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第六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雖然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本指引第三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對于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時具有本指引第四條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分析各量刑情節對刑罰的影響;從輕處罰情節更加突出,符合緩刑條件的,對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符合緩刑條件的,對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

    第七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一)血液酒精含量未達130毫克/100毫升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達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離挪動車位、非因檢查原因自動停止駕駛、隔夜醉駕等情形的。

    對于具有緊急就醫、見義勇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從寬把握,對于具有緊急就醫、見義勇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從寬把握,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十、青島標準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五、【不作為犯罪處理情形】嚴格把握立案標準,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他人駕駛至封閉式管理的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醉酒駕駛進入的,或者醉酒駕駛出封閉式管理的居民小區交由他人駕駛的;()醉酒駕駛摩托車、超標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除外),酒精含量在 160mg/100ml 以下, 且沒有造成輕傷及以上或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后果的。

    六、【不起訴標準】醉酒駕駛機動車, 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未發生事故,或者發生輕微事故,被害人諒解的,且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的, 可以作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但有本意見第七條規定的嚴重情節的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不起訴處理: ()因急救病人等緊急情況需要的;()隔夜醉酒駕駛的;()在行駛較近距離后主動放棄醉駕, 靠邊停車不再繼續行駛的;()農村居民為生產生活在農村機耕路上短距離行駛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七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的。

    醉酒駕駛摩托車、超標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除外),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但不滿200mg/100ml的, 且沒有造成輕傷及以上或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后果的,尚未構成其他犯罪,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七、【從重處罰情形】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上的, 或者雖然血液酒精含量不滿 200mg/100ml,但具有以下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危險品運輸、中()型貨車運輸等特殊車輛運輸的;()嚴重超載、超員、超速駕駛機動車的;()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 12 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駕駛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無牌證或者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逃避、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十一)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節。

    十一、河南標準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相對不起訴指導意見

    豫檢文[2022]102

    第十二條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下,且不具備法定從重情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一)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二)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醉駕,靠道路邊休息時被查獲的;(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緊急情況而醉駕的;(四)隔夜醉駕的;(五)在村道上駕駛兩輪機動車且無其他乘員的;(六)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三)駕駛危險品運輸車、校車、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四)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的;(五)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變造的機動車牌證,駕駛未懸掛號牌或無牌證機動車、駕駛已經報廢機動車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情節惡劣,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十二、東莞標準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 東莞市公安局

    關于辦理“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聯席會議紀要

    東檢[2018]69

    12.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不超過120mg/100ml,認罪、悔罪且無以下從重處罰情節的,經綜合考量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作不起訴處理: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的等機動車的;(4)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系指未取得或準駕不符、被吊銷、暫扣駕駛證以及公告停止使用的狀態駕駛機動車的情況;駕駛證被扣留、短期超出駕駛證年檢期限及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不屬于無駕駛機動車資格);(5)駕駛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的;(6)在被查處時有逃跑、讓人頂替和撒潑耍賴、撒酒瘋等抗拒檢查,以及謾罵侮辱民警、事故對方當事人等行為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駕駛、醉酒駕駛被追究再犯的。(9)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使用偽造或編造的機動車牌照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10)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情節。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20mg/100ml,但不超過140mg/100ml的,原則上應提起公訴,但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且無上款中的從重處罰情節,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不起訴處理:1)無犯罪記錄的;(2)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損傷及財產損失的;(3)未造成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三、重慶標準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重慶市公安局

    關于辦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法律適用

    及證據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綜述

    2018912日施行 渝檢會[201815

    (二)經檢驗,行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間(含130mg/100ml),認罪、悔罪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微罪不起訴處理,已經提起公訴的,法院可以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除外:1.無合法、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或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無牌照車輛,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的;2.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3.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輕微傷以上(含輕微傷)損傷或者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財產損失,并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僅造成自身損傷或本人財產損失的除外;4.駕駛載有乘容的營運車輛、校車,以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危險品運輸車等機動車的;5.在人車流量較大的路段和時段駕駛的;;6.逆向行駛或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7.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8.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9.在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10.曾經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11.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2.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已報度的機動車而駕駛的;13.其他嚴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三)經檢驗,行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200mg/100ml之間(含200mg/100ml,認罪、悔罪,在綜合考慮本條第(一)項所列情節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適用緩刑,法院可以判決宣告緩刑。

    經檢驗,行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應當從嚴掌握緩刑適用條件。

    (四)因急教病人、見義勇為,僅為短距離挪車或出入庫,隔夜醒酒后開車及其他特殊情形的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可以適當從寬掌握定罪量刑標準,在綜合考慮本條第(一)項所列情節后,作出以下區別處理:1.符合《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作法定不起訴處理,已經提起公訴的,法院可以判決宣告無罪;2.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微罪不起訴處理,已經提起公訴的,法院可以判處免予刑事處罰;3.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適用緩刑,法院可以判決宣告緩刑。

    十四、深圳標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印發《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深中法發{2019}23號】

    三、關于審查起訴

    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檢查機關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醉酒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輕微,有認罪悔罪表現,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一)相對不起訴決定只適用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從重處罰情形的,不適用相對不起訴。

    (三)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下,沒有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從中出發情形,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的,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

    (四)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4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180毫克/100毫升,沒有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從中出發情形,且具有下列情形,認罪悔罪的,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1. 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使,而是為了挪動車位,未發生嚴重損害后果的;2. 因救治病人等突發原因,情況緊急駕駛車輛,未發生交通事故的;3. 駕駛車輛行駛較短距離后主動放棄駕駛,未發生交通事故的;4. 經過休息后隔夜駕駛血液含量仍超標,未發生交通事故的;5. 在停車場與代駕人員交接,未發生交通事故的。

    (五)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不適用相對不起訴。

    (六)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人適用相對不起訴決定,各區檢察院可以與相關部門會簽社會公益服務協定,規定被不起訴人參與一定時間的社會公益服務。

    十五、湖北標準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擴大量刑規范化罪名和刑種的

    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6629日審議通過)

    6.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險程度、損害后果等具體犯罪事實,以及賠償損失情況、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1)積極賠償的; (2)取得被害人諒解的;(3)醉酒程度較輕的; (4)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酒精含量達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組織追逐競駛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物的;(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規定增加刑罰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損害后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2)醉酒程度較輕,因急病救人、短距離移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駕駛、隔夜醒酒后開車,未造成其他損害后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注意:該細則雖然是舊的細則,但是新試行標準過于原則化,未見新細則,仍然有較大的參考價值。以下三省情況類似

    十六、天津標準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擴大量刑規范化罪名和刑種的

    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津高法發〔201671 號,201671日起施行

    (三)緩刑

      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境、危險程度、損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1)認罪、悔罪,積極賠償的;(2)取得被害方諒解的;(3)醉酒程度較輕的;(4)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酒精含量達到200/100毫升以上的;(2)組織追逐競駛的;(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藥物的;(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四)免予刑事處罰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可以考慮免予刑事處罰。

    十七、山東標準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

    實施細則(試行)

    201791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35次會議討論通過)

    5.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以下情節的從嚴掌握緩刑的適用:①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負事故主要、全部責任或者逃逸的;②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③醉酒駕駛校車、大型客車、危險品運輸車的;④在被查處過程中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的;⑤在訴訟中,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⑥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的;⑦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⑧其他從嚴適用緩刑的情形。

    十八、內蒙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

    法院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實施細則

    內高法【201812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

    (1)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者雖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自傷后果的;

    (2)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5.符合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6.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適用緩刑,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同時具有該條規定兩種以上情形的,不得適用緩刑。

    十九、陜西標準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陜西省人民院關于印發《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陜高法發  20231

    5.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3)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行為的;(6)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7)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8)拒不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的;(9)其他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

    二十、福建標準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閩高法[2021]116

    3.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行為表現、駕駛車輛行駛距離、道路環境、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具體犯罪事實和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血液酒精含量不200毫克/100升,且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60毫克/100毫升,且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后果的;(3)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兩種以上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升以上的;(2)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藥物、精神藥品的;(3)組織追逐競駛的;(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的;(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7)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或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8)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9)逃避、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2)曾因危險駕駛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3)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二十一、江西標準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贛高法[2021]95

    3.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未造成實際損失或后果,無逃避、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行為,能夠認罪、悔罪,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00毫克/100毫升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20毫克/100毫升的;(3)其他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

    對于醉酒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駕駛載有貨物的危險化學品車輛、駕駛嚴重超員、超載或超速的車輛、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的、以及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處罰的,不適用上款規定。

    4.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1)同時具有下列情形兩種以上的,一般不適用緩刑:①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②組織追逐競駛的;③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藥物、精神藥品的;④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的;⑤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⑥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或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⑧逃避、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⑨曾因危險駕駛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①酒精含量達到2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②曾二次以上因危險駕駛行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行政處罰的;③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二十二、上海標準

    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

    滬高法〔2017496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可以認定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初步檢索,未發現上海、北京最新對外公布的標準,有點遺憾。

    二十三、海南標準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試行)

    202112 21

    第六十條 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境、危險程度、損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一)認罪、悔罪,積極賠償的;(二)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三)醉酒程度較輕的;(四)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兩種以上的,一般不適用緩刑:(一)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組織追逐競駛的;(三)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的;(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五)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或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七)逃避、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八)曾因危險駕駛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一)酒精含量達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二)曾二次以上因危險駕駛行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行政處罰的;(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藥物、精神藥品的;(四)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一)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二)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離挪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醉駕且接受處罰、隔夜醒酒后開車等情形,同時無從重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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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師介紹 劉江,來自四川達州,現居重慶市渝中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CCTV網絡電視法制頻道會員;美國格理集團法律團成員;百度知道、華律網、找法網、法律快車網等多家大型法律網站特邀推薦律師;達州律師網首席律師、創辦人。 劉江從政...【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