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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職工如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用工單位逃避賠償責任或者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如何有效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難題。本期精選案例來研究學習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案號】(2020)渝行申226號
【案由】重慶市開州區社會保險局與潘某申請再審行政裁定書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不得以用人單位注銷登記而無法行使追償權為由,拒絕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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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系雙金煤業公司雙槽煤礦職工,在煤礦從事采掘工作。2010年6月26日,潘某被診斷為煤工塵肺壹期職業??;2014年12月31日,潘某患職業病被開縣人社局認定為工傷。2015年2月16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潘某為傷殘七級。
因雙金煤業公司雙槽煤礦未為潘某參加工傷保險且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潘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工傷保險待遇。2015年7月31日,開縣勞動爭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雙金煤業公司雙槽煤礦支付潘某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2萬多元。
潘某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執行中,雙金煤礦公司雙槽煤礦解散,法院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為雙金煤礦公司。另查明,雙金煤業公司雙槽煤礦于2015年6月24日注銷工商登記,雙金煤業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注銷工商登記。
雙金煤礦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作出裁定中止了對仲裁裁決的執行。2019年2月27日,潘某向開州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開州社保局作出《核定不予支付通知》。潘某不服,訴至法院。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54行初46號行政判決:一、撤銷開州社保局作出的《核定不予支付通知》;二、責令開州社保局核定并先行支付潘某從工傷保險基金應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開州社保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渝02行終12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開州社保局不服二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渝行申226號行政判決:駁回開州社保局的再審申請
在潘某仲裁和執行階段,用人單位雙金煤業公司雙槽煤礦和雙金煤業公司均被注銷工商登記,開州社保局先行支付后將無法正常啟動社?;鹱穬敵绦?。一審、二審法院單方面考慮保護潘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而未考慮工傷保險基金在履行先行支付后的追償問題,必然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流失,從而損害了廣大工傷職工的權利,違反社?;鹣刃兄Ц兜牧⒎ū疽?。因此,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職工被依法認定工傷后,理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其原用人單位已經注銷,且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或者近親屬經法定程序,有權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潘某的職業病依法認定為工傷后,其用人單位被注銷工商登記,經勞動爭議仲裁、執行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在法院出具中止執行裁定的情況下,潘某向開州社保局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符合上述規定。一審法院據此判決撤銷開州社保局作出的《核定不予支付通知》,并責令開州社保局核定并先行支付潘某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應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