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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糾紛的訴訟技巧與法律適用

    來源:通潤律師作者:時間: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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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糾紛的訴訟技巧與法律適用

    通潤律師 2022-09-16 07:30 發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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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自:民法典權威解讀 

     

    婚姻法納入民法典,解決了長期以來婚姻法是公法還是私法之爭,確立了婚姻法的民事法律地位。同時,民法典刪除了婚姻法中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的規定,結束了法律體系上婚姻效力的“民事案件行政化”現象,使民事婚姻效力糾紛回歸民事,由民事程序統一審理。民法典實施后,民事審判如何審理婚姻效力案件,則面臨諸多問題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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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案件的范圍 

     

    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效果只有四種情形:有效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未成立婚姻(亦稱“婚姻不成立”)。不論因哪種婚姻形態引起的糾紛都屬于民事糾紛,由民法調整,按民事程序處理。民法典實施后,民事程序審理因婚姻登記引起的離婚和婚姻效力糾紛的具體范圍包括:婚姻無效之訴、撤銷婚姻之訴、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或確認婚姻存在與不存在之訴)、離婚之訴、離婚無效之訴、撤銷離婚之訴、離婚不成立之訴等。 

     

    二、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案件的訴訟技巧

     

    (一)使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中婚姻當事人的認定

     

    現實生活中,使用他人身份結婚的現象很多。使用他人身份結婚,有借用與盜用兩種情形。身份被他人盜用結婚者,習慣稱為“被結婚”者。無論是盜用還是借用,都是冒用他人身份結婚,對婚姻效力的影響都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僅在于借用不侵害他人姓名權(身份權),盜用則侵害他人姓名權(身份權)。對于使用他人身份結婚,應當將“冒用者”作為婚姻當事人,不應將“被冒用者”作為婚姻當事人。“被冒用者”只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而已,其本人既沒有婚姻登記的意思和行為,也沒有與他人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實,不能成為婚姻當事人。否則,使用他人身份重婚,則是他人重婚,“冒用者”可以脫罪。因而,不能機械地把“被冒用者”作為婚姻當事人。

     

    (二)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的適用。

     

    要善于適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解決其他不適法婚姻。沒有納入法定無效婚姻范圍的其他不適法婚姻,不僅涉及婚姻有效與無效,也涉及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存在與不存在)。如常見的“被結婚”,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成立與不成立。還有很多登記程序違法或程序瑕疵婚姻,首先涉及的是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然后才是業已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因而,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是解決此類婚姻的有效手段,要善于適用。 

     

    (三)婚姻效力糾紛合并審理的適用

     

    審理婚姻效力糾紛,要善于適用合并審理。一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生婚姻效力爭議時,不能拒絕離婚與婚姻效力審理,要善于將二者合并審理,一并解決。即先審理婚姻效力,婚姻成立有效者繼續審理離婚,婚姻不成立或無效者,則直接確認婚姻不成立或無效。原告也可以將婚姻無效之訴與離婚之訴合并提起,婚姻無效之訴為先位訴訟,離婚之訴為備位訴訟,當婚姻無效之訴不成立時,則審理離婚之訴。二是要善于將不同階段、不同情形的婚姻效力爭議合并審理,包括本訴與反訴、變更、追加請求的合并審理。如原告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被告可以反訴婚姻成立。又如有的“被結婚”者被他人起訴離婚時,“被結婚”者可以反訴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因為離婚要以存在有效婚姻關系為前提,而“被結婚”只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與他人根本不存在婚姻關系。“被結婚”者反訴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請求成立,對此應合并審理。在民事程序中合并審理婚姻效力,可以將離婚與婚姻效力糾紛“一網打盡”,一次解決,高效便捷。

     

    三、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糾紛的法律適用

     

    由于民法典和司法解釋對法定無效婚姻均有規定,法律適用比較好把握。這里主要介紹其他不適法婚姻效力的判斷與法律適用。

     

    (一)結婚登記中其他不適法婚姻效力的判斷與法律適用

     

    對于沒有納入法定無效婚姻范圍的其他不適法婚姻,應當從嚴掌握無效要件,不要輕易否定婚姻效力,只有極少數不符合婚姻本質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婚姻無效或不成立。

     

    1.對于使用虛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結婚的情形,應根據有無共同生活的結婚目的區別對待。對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使用虛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登記結婚的,只要符合婚姻實質要件,一般不要否定婚姻效力。如未達到婚齡使用他人身份結婚,達到婚齡后不得宣告婚姻無效。因為無效情形消失后不得再宣告婚姻無效包括達到婚齡的情形,這在邏輯上也應包括使用他人身份結婚在內。未達到婚齡使用他人身份結婚,在性質上與涂改年齡、偽造戶口或偽造虛假身份信息具有相同性質,即都是在結婚年齡上造假,只是手段不同而已。不能認為涂改年齡或其他偽造虛假身份結婚后達到婚齡婚姻有效,而使用他人身份結婚達到婚齡后則婚姻仍然無效。對于不以共同生活目的,使用虛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結婚騙取錢財者,在性質上屬于可撤銷婚姻,可類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處理。因為兩者在性質上都屬于欺詐行為??沙蜂N婚姻所侵害的是當事人私權利,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訴請撤銷婚姻。當事人在除斥期間訴請撤銷婚姻的,按撤銷婚姻處理。當事人訴請離婚或超過除斥期間的,按離婚處理。

     

    2.對于他人代理婚姻登記的,應根據是否違反當事人結婚意愿判斷婚姻是否有效。不違背結婚意愿的婚姻有效,違反當事人結婚意愿的,在性質上屬于可撤銷婚姻,可類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處理。

     

    3.對于未完成結婚登記必要程序(包括辦理結婚登記中反悔拒不領取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程序手續不完備,無法證明已進行有效婚姻登記的,可以認定為婚姻不成立,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處理。

     

    4.對于通謀虛假結婚,可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處理。通謀虛假結婚,是指雙方合謀以不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假結婚。假結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騙取婚姻所享有的政策利益或實現其他個人目的。常見的有為了購房、子女上學、銀行貸款、獲得汽車搖號指標等假結婚現象。假結婚雙方當事人在主觀上沒有結婚目的,在客觀上沒有夫妻共同生活事實,雙方實際上不存在婚姻關系。對此,按照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處理,既可以避免與法定無效婚姻沖突,亦能反映此類婚姻的基本性質。 

     

    (二)離婚登記效力的判斷與法律適用

     

    對于離婚登記效力糾紛如何處理,各國民法大都沒有規定,日本民法規定離婚效果“準用于婚姻的撤銷”。在我國,可以適用離婚無效之訴、撤銷離婚之訴或離婚不成立之訴解決。在法律適用上可以適用登記離婚的有關具體規定,亦可類推適用民法典中結婚效力的相關法律條文。

     

    1.對于離婚登記程序已經完成,其登記程序雖有瑕疵,但不違反當事人離婚意愿的,不影響離婚效力,其離婚有效。

     

    2.對于離婚登記手續不全,難以認定當事人自愿離婚或離婚登記程序沒有完成的,可以認定離婚不成立。

     

    3.對于一方雇人冒名登記離婚的,本質上屬于違反當事人意愿離婚,按可撤銷離婚處理。

     

    4.對于當事人被脅迫登記離婚的,可類推適用民法典被脅迫結婚的規定,按可撤銷離婚處理。

     

    5.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登記離婚的,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隱瞞疾病結婚的規定,按可撤銷離婚處理。因為這種情形主要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一方隱瞞配偶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疾病所致。需要注意的是,離婚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能理解離婚意思和效果。對于雖有智能障礙,但能理解離婚意思和效果者,應當認定有離婚行為能力,其離婚有效。包括間歇性精神病人,在離婚時神志清楚的,亦應認定離婚有效。

    作者:王禮仁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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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師

    首席律師介紹 劉江,來自四川達州,現居重慶市渝中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CCTV網絡電視法制頻道會員;美國格理集團法律團成員;百度知道、華律網、找法網、法律快車網等多家大型法律網站特邀推薦律師;達州律師網首席律師、創辦人。 劉江從政...【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