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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分包情況下工人受傷,違法分包人是否應當承擔傷殘補助金?

    來源:作者:時間: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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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辦案的師師 師語瀟瀟 2022-09-09 20:00 發表于上海

    問題:違法分包情況下工人受傷,違法分包人是否應當承擔傷殘補助金?

     

    反饋:在遇到這樣的問題的時候需要理清楚法律關系,首先需要核查是否確實形成違法分包,發包主體與分包主體的資格條件以及該項目的情況都要考察清楚(包括是否形成多次分包等情況)。其次是需要看違法分包主體與工人的關系,如果是違法分包主體為公司與工人之間看是否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含實質勞動合同關系),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是由該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傷殘補助金等。如果違法分包主體不是公司,為個人的,該個人與工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該工人與分包方沒有直接的勞動合同關系,所以即使分包方承擔了違法分包的相關責任,也不能要求其承擔因勞動關系帶來的責任。

    圖片

     

    案例: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豫01民終24841號

    一審“2018年9月14日,經鄭某申請,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豫(鄭)工傷認字[2018]0730032號鄭州市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鄭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豫7101行初87號行政判決,認定甲公司將攪拌站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李某軍,屬于違法發包,甲公司對鄭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根據生效判決,甲公司與鄭某不存在勞動關系,鄭某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甲公司將攪拌站工程違法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李某軍,應對鄭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鄭某應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因鄭某工作時間未滿1個月,受傷前未發放過工資,且甲公司系在滎陽市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的企業,一審法院認定滎陽市為統籌地區,并按照滎陽市職工月工資的60%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基數,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生效判決,甲公司與鄭某不存在勞動關系,鄭某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為判決書主要內容,從中可以看出,鄭州市中院認為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為必要前提。而甲公司雖然承擔了違法分包的主體責任,但承擔主體責任并不等同于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則失去了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依據。此種工傷待遇反而更可能比人身侵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賠償要低許多。勞動者在打官司時要向律師詳細咨詢清楚,了解風險與收益,慎重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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