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舉證、舉證時限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運用民事證據做出了原則規定。
1、當事人舉證有時間限制,逾期舉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2、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經人民法院認可。
3、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應詳見舉證通知書具體確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4、當事人申請鑒定.提交證據材料、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申請延期舉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5、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另外,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申請證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的許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此,訴訟當事人應圍繞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在本院開庭之日前將證據提交法庭,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訴訟當事人如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應當書面向本院提出申請,由本院調查收集。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