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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工傷案件的20個答復+7個紀要+3個指導案例+16個公報案例...!

    來源:作者:時間: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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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法務之家   

      目   錄  

    一、20個答復

    1.關于因第三人侵權而死亡者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答復(【2017】最高法行它100號)
    2.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4】行他字第2號)
    3.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2】行他字第13號)
    4.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
    5.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2011】行他字第50號) 
    6.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82號)
    7.關于對“統一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案件裁判標準”問題的答復
    8.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9.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12號) 
    10.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理解和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5號)
    11.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2號)
    12.關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復 (【2008】行他字第2號)
    13.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
    14.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 
    15.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
    16.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
    17.關于工傷保險條例時間效力問題的答復 (【2005】行他字第9號)
    18.關于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如何理解的答復(【2004】行他字第19號) 
    19.關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焦作愛依斯萬方公司訴焦作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案件的請示》的電話答復(【2004】行他字第14號) 
    20.關于勞動行政部門是否有權作出強制企業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決定的答復(【1997】法行字第29號)

    二、7個行政法官會議紀要

    1.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認定
    2.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
    3.公安交管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
    4.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對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有異議的工傷認定
    5.第三人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關系
    6.企業補繳社會保險費2年查處時效的適用
    7.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視為工傷

    三、3個指導案例

    1.指導案例40號: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
    2.指導案例94號: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3.指導案例69號: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四、16個公報案例

    1.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付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中核深圳凱利集團有限公司訴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3.北京奧德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市長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4.鄧金龍訴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案
    5.伏恒生等訴連云港開發區華源市政園林工程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案
    6.安民重、蘭自姣訴深圳市水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7.上海溫和足部保健服務部訴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8.陳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9.王長淮訴江蘇省盱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10.鄒漢英訴孫立根、劉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11.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12.楊慶峰訴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13.鈴王公司訴無錫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決定行政
    14.孫立興訴天津園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15.松業石料廠訴滎陽市勞保局工傷認定案
    16.何文良訴成都市武侯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的20個答復

    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侵權而死亡者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答復

    (【2017】最高法行它100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人侵權而死亡者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以及具體能夠獲得哪些項目的補償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因第三人侵權死亡且屬于工傷情形的,死者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仍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民事賠償已經支付醫療費用的,不得主張工傷醫療費用。

     

    此復。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4】行他字第2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報(2014)5號《關于張賢鋒、王年姣訴信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紤]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詩春舍身救人的行為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調當地有關部門,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爭議。

     

    此復。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0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2】行他字第13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于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0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23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于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原則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0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

    (【2011】行他字第50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傷保險部門對職工無照或者無證駕駛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不認定為工傷的,不宜認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此復。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0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82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號《關于陳寶英、高祥訴安徽省桐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07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對“統一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案件裁判標準”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中規定,均認可了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受害人可獲得雙份賠償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答復,是對這一原則的重申。

     

    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此問題的解釋出臺以后,社保部門的同志和一些學者持有不同意見,他們認為應當采取補充補償模式。為解決此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起草《社會保險法》過程中,曾就此問題組織了論證會。社保部門和部分學者的意見是,此類問題的賠償應當為補充模式。即發生工傷后,受到第三人侵權的工傷職工可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害。理由有二:一是工傷保險具有補償功能,侵權損害適用于填平法則,采取補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則。二是采取補充模式所有受到工傷的職工補償待遇是基本相同的。如果因第三人侵害工傷可以得到雙份賠償,將會造成一般工傷的待遇與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待遇相差太大,產生新的不公平。也有不少學者主張,因第三人侵害工傷可以得到雙份賠償。其理由歸納起來有以下三點:一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構成工傷應享受相關待遇,同時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工傷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部分,也沒有規定工傷基金或用人單位追償權。各地地方法規的補差規定違背上位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二是侵權損害填平法則難以適用于人身損害賠償,生命健康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不存在填平問題;三是不論項目是否重復,多得一份或數份(侵權賠償,責任保險,工傷待遇)也不為過,況且法律沒有限制當事人可以重復獲得賠償(補償),不存在公平問題。一些律師還提出,受到工傷的職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費很大的人力和金錢成本。如果把打官司的成本除去,受到工傷的職工即使打贏官司,扣除成本后所多獲得的利益是非常有限的。也有人認為,補充模式有一定道理,如果非要實行補充模式,就應當先行工傷補償,而后保險機構代為被侵害職工打官司,民事賠償完全到位后,從中扣除社保機構已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于各方觀點分歧較大,都有一定的道理,立法機關在社會保險法和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均未明確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通過進一步論證,力爭解決這一問題。

     

    2011-11-23

    0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0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12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此復。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理解和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5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理解和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企業職工因工傷害發生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前,當時有關單位已按照有關政策作出處理的,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情形”。


    此復。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2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第七十三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此復。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復

    (【2008】行他字第2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翟恒芝、鄒依蘭訴肥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如鄒平確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濟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

     

    此復。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1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7】行他字第9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7)遼行他字第1號《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此復。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2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此復。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工傷保險條例時間效力問題的答復

    (【2005】行他字第9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據此,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或從業人員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有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自發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從業人員應當自發生傷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應從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


    此復。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如何理解的答復

    (【2004】行他字第19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4〕336號《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要其違章行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焦作愛依斯萬方公司訴焦作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案件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2004】行他字第14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焦作愛依斯萬方公司訴焦作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請示案件的事實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間應當適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定程序處理工傷認定;2004年1月1日之后,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有效的法律規范進行判斷。


    此復。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2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勞動行政部門是否有權作出強制企業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決定的答復

    (【1997】法行字第29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晉法行字第6號《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勞動法〉第五十七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意見,即: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無權作出強制企業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決定。


    此復。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7個行政法官會議紀要

    01

    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認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決確認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職工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工傷職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且其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2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因正當理由未及時送醫療機構搶救,但在離開工作崗位48小時內死亡,或者送醫后因醫療機構誤診在離開醫療機構48小時內死亡,有證據證明職工死亡確屬上述突發疾病所致,工傷認定申請人請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定視同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3

    公安交管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

     

    責任認定書內容不明確時的工傷認定,公安交管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后,可根據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報案以及交通事故證明書內容等綜合判斷職工是否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經前述程序仍無法判斷,工傷認定申請人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并依據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認定職工所受交通事故傷害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4

    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對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有異議的工傷認定

     

    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對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有異議,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先行認定職工的職業病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機關否定相關單位為工傷責任單位的,相關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向實際致害單位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05

    第三人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等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又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除外。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償其已經向職工或其近親屬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6

    企業補繳社會保險費2年查處時效的適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以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為由不再查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履行上述查處職責,且能夠提供相應材料初步證明企業存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相應職責。

    07

    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視為工傷?

     

    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為工傷。理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將工作帶回家,在家加班工作,應當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視同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為完成崗位職責,在家加班工作,當然可以理解為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第三,視為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的確不宜將其范圍作擴大理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范對工作地點范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此過程中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當然應當視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的3個指導案例

    01

    指導案例40號: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

     

    【關鍵詞】行政;工傷認定;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工作過失

     

    【裁判要點】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有多個工作場所的,還包括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3.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情形,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02

    指導案例94號: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關鍵詞】行政;行政確認;視同工傷;見義勇為

     

    【裁判要點】職工見義勇為,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為維護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03

    指導案例69號: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關鍵詞】行政訴訟;工傷認定;程序性行政行為;受理

     

    【裁判要點】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對其權利義務產生明顯的實際影響,且無法通過提起針對相關的實體性行政行為的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該程序性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保險案件審理的16個公報案例

    01

    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付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第6期(總第296期)

     

    【裁判摘要】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以侵權人已向勞動者賠償誤工費為由,主張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中核深圳凱利集團有限公司訴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2期(總第290期)

     

    【裁判摘要】工傷認定作為行政確認行為,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職權對職工是否因工作受傷或患病的事實進行確認,該事實不因職工工作單位的變動而改變。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03

    北京奧德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市長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期(總第279期)

     

    【裁判摘要】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排除用人單位的法定繳納義務。認定工傷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前提。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04

    鄧金龍訴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11期(總第277期)

     

    【裁判摘要】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長期限不能超過24個月,應是指工傷職工治療時單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而非指累計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職工工傷復發,經確認需治療的,可重新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05

    伏恒生等訴連云港開發區華源市政園林工程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3期(總第257期)

     

    【裁判摘要】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排除用人單位的法定繳納義務。認定工傷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前提。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06

    安民重、蘭自姣訴深圳市水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2期(總第254期)

     

     【裁判摘要】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07

    上海溫和足部保健服務部訴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4期(總第246期)

     

    【裁判摘要】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后醫生雖然明確告知家屬無法挽救生命,在救護車運送回家途中職工死亡的,仍應認定其未脫離治療搶救狀態。若職工自發病至死亡期間未超過48小時,應視為“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08

    陳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9期(總第203期)

     

    【裁判摘要】食宿在單位的職工在單位宿舍樓浴室洗澡時遇害,其工作狀態和生活狀態的界限相對模糊。在此情形下,對于工傷認定的時間、空間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的判斷主要應考慮因果關系要件,即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理解為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而遭受暴力傷害,如職工系因個人恩怨而受到暴力傷害,即使發生于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亦不屬于此種情形。“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約定俗成的做法,職工為完成工作所作的準備或后續事務。職工工作若無洗澡這一必要環節,亦無相關規定將洗澡作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續性事務,則洗澡不屬于“收尾性工作”。

    9

    王長淮訴江蘇省盱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9期(總第179期)

     

    【裁判摘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例如職工所在的車間,而不是指職工本人具體的工作崗位。職工“串崗”發生安全事故導致傷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即符合上述工傷認定條件,“串崗”與否不影響其工傷認定。

    10

    鄒漢英訴孫立根、劉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3期(總第161期)

     

    【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組織公司清算過程中,明知公司職工構成工傷并正在進行工傷等級鑒定,卻未考慮其工傷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從而給工傷職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該行為應認定構成重大過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清算組成員的其他股東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未盡到其應盡的查知責任,也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

    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8年第9期(總第143期)

     

    【裁判摘要】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該規定,下崗、待崗職工又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該單位也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該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該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應當從有利于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立場出發,作出全面、正確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根據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上下班的路徑并非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種選擇,用人單位無權對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都屬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該路徑是否最近,不影響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職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被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以事故發生的地點不在其確定的職工上下班的路線上為由,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

    楊慶峰訴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1期(總第135期)

     

    【裁判摘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算。這里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包括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結果實際發生之日。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結果尚未實際發生,工傷職工在傷害結果實際發生后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屬于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情形。

    13

    鈴王公司訴無錫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決定行政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期(總第123期)

     

    【裁判摘要】一、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作出的工傷認定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后,又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重新啟動的工傷認定程序,應當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二、《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傷認定程序中的調查核實,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需要進行。故調查核實不是每個工傷認定程序中必經的程序。在已經終結的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如果已經掌握了有關職工受事故傷害的證據,在重新啟動的工傷認定程序中可以不再進行調查核實。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的任務,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據以作出的事實和證據,才可能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確評價。

    14

    孫立興訴天津園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5期(總第115期)

     

    【裁判摘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對該規定中的“工作場所” “因工作原因”應作全面、正確的理解。“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系因從事本職工作而受傷。除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外,職工在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影響該因果關系的成立。

    15

    松業石料廠訴滎陽市勞保局工傷認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8期(總第106期)

     

    【裁判摘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向行政機關提供證據,事后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納。

    16

    何文良訴成都市武侯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9期(總第95期)

     

    【裁判摘要】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任何用工單位或個人都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廁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勞動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勞動者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的衛生設施內發生傷亡與工作無關,屬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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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師

    首席律師介紹 劉江,來自四川達州,現居重慶市渝中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CCTV網絡電視法制頻道會員;美國格理集團法律團成員;百度知道、華律網、找法網、法律快車網等多家大型法律網站特邀推薦律師;達州律師網首席律師、創辦人。 劉江從政...【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