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聚眾斗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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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6日14時許,被告人羅某某、溫某某、雷某某、嚴某某、謝某某、馮某某、劉某某等人商量如何應對“石興”方人員。期間,羅某某先行離開,其余人則到被告人林某某家中繼續商議,決定先毆打“石興”方人員。隨后,他們便上街尋找“石興”方的人員。16時30分許,林某某等人在樂昌市林業局附近路段遇到了陳某、袁某等3人,但不能確定是否是“石興”方面的人,于是就一直尾隨。陳某等3人見勢不妙,遂打電話叫人過來幫忙。17時許,林某某先行離開回家。不久,陳某等人叫來幫忙的人在某KTV門口與劉某某等人相遇,雙方發生斗毆。被害人柏某某經過現場并加入斗毆;羅某某騎摩托車趕到現場,亦持匕首加入斗毆。陳某、袁某等人見狀,便各自逃跑。柏某某未能逃脫,被溫某某、羅某某、雷某某、嚴某某等人圍毆。圍毆過程中,羅某某持匕首將柏某某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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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劉某某、雷某某、馮某某、嚴某某、謝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宣判后,羅某某、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告林某某、溫某某、劉某某、雷某某、馮某某、嚴某某、謝某某不負刑事責任,并責令其家長加強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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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8名被告人除羅某某外,其余7名均系未成年人,作案時均未滿16周歲。公訴機關指控認定7名未成年人系非法組織“森高社”團伙成員,法院經審理認定“森高社”只是林某某等被告人上網的一個QQ群的名稱、聊天的平臺,不具有非法組織的性質、特征,亦與本案不存在關聯。糾正了公訴機關定性,將7名未成年被告人的行為定性為聚眾斗毆,鑒于7名被告人作案時均未滿16周歲,依法判決宣告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