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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裁判規則7條

    來源:作者:時間: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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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091條是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規定。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基礎上,刪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新增規定,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到損害賠償的范圍中,進一步完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法條變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類案裁判規則
     
    1.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王某訴江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如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受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審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北京),發布時間:2015-11-20
     
    2.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陸某訴陳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分居長達3年之久,應當認定夫妻關系已無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的,應認定一方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問題上存在過錯,無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北京),發布時間:2015-11-20
     
    3.離婚后發現一方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并生育一女,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周某訴張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離婚后,夫妻一方發現在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為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法院: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件(河南),發布時間:2015-11-20
     
    4.夫妻一方發現與子女并無親生血緣關系,離婚時要求另一方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張某與蔣某婚姻家庭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間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經鑒定,發現與子女之間并無親生血緣關系的,嚴重損害了配偶之間的感情。無過錯方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與子女之間無血緣關系并不存在撫養義務,因此無過錯方向法院提起返還相關撫養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案號:(2015)達中民終字第75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發布時間:2015-12-04
     
    5.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暴力發生時的情境以及經濟能力等情節確定賠償數額——李金(KIM LEE LI)訴李陽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關系中,只要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毆打行為,即構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離婚案件中的過錯方,無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暴力發生時的情境以及過錯方的經濟能力等情節確定賠償數額。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時,人民法院應當將家庭暴力列為重要考慮因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案號:(2012)朝民初字第03041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
     
    6.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就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那某訴陳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與他人發生婚外性關系,并生育孩子,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甚至離婚后一段時間亦不知情,并認為孩子系妻子與其所生,一直履行撫養義務。妻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給配偶中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巨大情感傷害和財產損失。因此,在有相關證據綜合證明之下,不知情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就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賠償訴訟的提出時間應當是知道或應當知道違反忠實義務行為存在的時間。
     
    案號:(2008)二中民終字第03723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7.夫妻一方遺棄子女導致雙方離婚后,另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宋某甲訴羅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因子女有生理缺陷將其遺棄,該行為構成遺棄罪。夫妻雙方因過錯方遺棄子女、構成遺棄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無過錯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無過錯方基于配偶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離婚損害賠償不因過錯方被認定遺棄罪而免除,因此,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重慶法院網 2019年7月4日
     
     
    司法觀點
     
    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行為包含的具體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睹穹ǖ洹返?041條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權,同時構成刑事犯罪。
     
    (2)與他人同居。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以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故本條(《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刪去了《婚姻法》第46條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重婚行為以外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同樣違反一夫一妻制,構成對配偶權的侵犯。
     
    (3)實施家庭暴力。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體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餓凍、有病不給治療等方式虐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兒童、老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兒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現為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謾罵、誹謗、宣揚隱私、無端指責、人格貶損、恐嚇、威脅、跟蹤、騷擾等。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痘橐龇ㄋ痉ń忉專ㄒ唬返?條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都將構成刑事犯罪。
     
    (5)有其他重大過錯。本項規定系本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新增,《婚姻法》第46條規定將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種,該四種情形以外的違反婚姻義務、家庭義務等的行為,均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導致實踐中適用的很少。實際上,婚姻中的過錯行為遠不止這些,當一方存在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時,非過錯方不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的補償和救濟,有失公平。本條(《民法典》第1091條)通過概括式規定作為兜底,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后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331~332頁。 )
     
    關聯法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ㄒ唬┓匣橐龇ǖ谒氖鶙l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ǘ┓匣橐龇ǖ谒氖鶙l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ㄈo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轉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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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師

    首席律師介紹 劉江,來自四川達州,現居重慶市渝中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CCTV網絡電視法制頻道會員;美國格理集團法律團成員;百度知道、華律網、找法網、法律快車網等多家大型法律網站特邀推薦律師;達州律師網首席律師、創辦人。 劉江從政...【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