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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股東利益糾紛中股東利益損失的司法判斷標準

    來源:金融界法律人作者:時間: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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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則碼 裁判規則

    第十七期

     

    天小則說

     

     

    公司董事高管損害股東(通常表現為小股東)利益,和股東(通常表現為大股東)損害股東(通常表現為小股東)利益的法律依據不同。

     

    具體而言:前者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股東承擔責任;后者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股東承擔責任。

     

    但是,與公司自身遭受的損失多表現為直接經濟利益損失不同,股東遭受的利益損失,多表現為間接經濟利益損害。

     

    前述間接經濟利益損害與公司董事高管或股東侵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極難獲得適當證明,故,司法實踐中,此類糾紛罕見法院支持。

     

    因此,編者特輯錄相關案例一組,供業內朋友參考、交流。

     

     

    向福斌律師團隊 | 主編

    周諾(北京)|周璐(上海)|責任編輯

     

    裁判要旨

     

    1. 公司利益并不能等同于股東利益,股東直接起訴要求賠償的損失,一般是指股東享有的知情權、表決權、分紅權等直接權益的損失。

       

    2. 起訴時已不再是該公司股東的主體,不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及訴權,該主體主張的損失與被訴行為并無利害關系。

       

    3. 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股東財產明顯有別,公司財產受到損害不等同于公司股東的利益損失,以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應當證明股東利益受到直接損害。

       

    4. 雖然審計報告顯示歸屬于股東的每股凈利潤降低,但公司存續期間不存在剩余財產分配問題,不足以證明相關行為直接損害了股東的財產權益。

    案例一

     

    公司利益并不能等同于股東利益,股東直接起訴要求賠償的損失,一般是指股東享有的知情權、表決權、分紅權等直接權益的損失。

    #案例索引

    四川省智慧交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原四川省運業汽車站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宜賓市戎宸運業有限責任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2020)川民終1459號

     

    # 基本案情

    宜賓戎宸運業公司與四川智慧交通公司均系宜賓臨港客運站公司的股東,宜賓戎宸運業公司為控股股東。

     

    2015年2月9日,宜賓戎宸運業公司以宜賓臨港客運站公司所有、位于四川省宜賓市臨港大道一段**臨港客運站旅游管理綜合大樓**的房屋所有的臨港客運站旅游管理綜合大樓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宜賓戎宸運業公司借款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5執恢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扣劃被執行人宜賓臨港客運站公司銀行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宜賓戎宸運業公司未經宜賓臨港客運站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為其擔保,將宜賓臨港客運站公司的資產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造成了宜賓臨港客運站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后果。四川智慧交通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宜賓戎宸運業公司支付因其濫用股東權利而給四川智慧交通公司造成的損失3000萬元。

     

    #裁判結果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宜賓戎宸運業公司的行為是否損害了四川智慧交通公司的利益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定,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屬于不同的兩種法律利益類型,公司擁有獨立的利益能夠有效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由股東創立,股東以入股財產兌換為股權之后,股東享有的便是股權派生出來的各類自益權和共益權(股東利益)。公司利益是公司對名下的財產、經營成果等(有形財產)以及商業機會、商業字號、名譽等(無形財產)擁有的獨立利益。宜賓戎宸運業公司的行為使宜賓臨港客運站公司的有形資產減少,侵害了宜賓臨港客運站公司的法人財產權益,但對四川智慧交通公司的股東利益并未造成直接損害。

     

    二審法院認定,公司利益并不能等同于股東利益,四川智慧交通公司作為公司股東,其受到的只是間接利益損失,而上述法律所規定的股東直接起訴,要求公司股東賠償的損失一般是指股東享有的知情權、表決權、分紅權等直接權益的損失。

     

    #實務要點

    公司利益并不能等同于股東利益,股東直接起訴要求賠償的損失,一般是指股東享有的知情權、表決權、分紅權等直接權益的損失。

    案例二

    起訴時已不再是該公司股東的主體,不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及訴權,被訴行

    為與其損失并無利害關系。

    #案例索引

    李某與郝某東、通化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2016)最高法民申84號

     

    # 基本案情

    道清選煤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通化礦業集團投資650萬元,占股65%;李某投資300萬元,占股30%。2010年10月12日,李某與通化礦業集團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書》,將其持有的道清選煤公司30%股份以2764.19萬元價格轉讓給了通化礦業集團。

    2008年、2009年、2010年1-6月,通化礦業集團下屬分支機構通化礦業集團煤炭營銷分公司將通化礦業集團道清煤礦、通化礦業集團松樹煤礦生產的原煤銷售給道清選煤公司。庭審中,通化礦業集團認可,供應給道清選煤公司的原料煤的價格,是通化礦業集團以文件的形式直接確定,未與道清選煤公司協商。

    李某主張在其為道清選煤公司的股東期間,公司董事長郝某東存在對外低價銷售公司精煤的行為,給公司和其本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因而要求郝某東承擔賠償責任,通化礦業集團對郝東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本案爭議焦點為:李健是否具備主張權利的主體資格。

     

    二審法院認定,李某提起本案訴訟的理由主要為,郝某東作為道清選煤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了道清選煤公司和當時作為股東的李某的權益。對于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侵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救濟方式,《公司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但李健提起本案訴訟時已不具有道清選煤公司的股東資格,不再享有股東權利,包括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的權利。因此,李健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李健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原審法院受理并作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并駁回了李某的起訴。

     

    最高院認定,本案系李某基于其曾是公司股東的身份而對公司董事提起的訴訟,并非一般意義上的侵權之訴,故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審查其與本案是否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李某提起本案訴訟時已將其持有的道清選煤公司30%股份全部轉讓,已不再具備股東資格。股份的全部轉讓,意味著附著在上述股份上的股東權利亦概括轉移至受讓人。因李某已不再是該公司股東,亦不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及訴權,故李某對于其提出的訴訟請求,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李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損失”與其主張的公司董事長郝某東上述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本案中即便存在李某所主張的公司董事長郝某東低價銷售精煤的行為,首先是對道清選煤公司造成“損失”,僅是間接損害了李某作為股東的利益,而與其自身財產權益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因其股權的轉讓,李某主張的所謂損失與其并無利害關系。

     

    #實務要點

    起訴時已不再是該公司股東的主體,不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及訴權,該主體主張的損失與被訴行為并無利害關系。

    案例三

     

    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股東財產明顯有別,公司財產受到損害不等同于公司股東的利益損失,以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應當證明股東利益受到直接損害。

    #案例索引

    秦富增與李虎山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2019)京02民終1428號】

     

    # 基本案情

    秦富增、李虎山及秦振起共同出資設立北京東趙鍛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趙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顯示,東趙公司注冊資本90萬元,秦富增、李虎山及秦振起各自出資30萬元;營業期限自200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李虎山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秦富增擔任公司監事。2008年東趙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200萬元,李虎山、秦振起各出資70萬元,秦富增出資60萬元。2009年東趙公司增加公司經營范圍(增加普通貨運),并修改了公司的章程。東趙公司章程顯示,李虎山為公司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秦富增擔任公司監事。公司章程載明,公司監事職權包括檢查公司財務、監督執行董事及高管等內容?,F秦富增主張李虎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進行公司賬戶往來,且存在侵吞公司資產、虛假增加公司負債等行為,故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李虎山濫用股東權利,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造成秦富增重大經濟損失。

     

    #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般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而產生的糾紛。秦富增作為東趙公司股東,以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為由起訴東趙公司執行董事,主張賠償損失,屬于股東直接訴訟范疇。秦富增基于該案由的訴訟請求,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其二,股東利益受到直接損害……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利。股權雖系股東基于向公司出資而享有的權利,但公司的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明顯有別,分屬不同法律范疇。故即便秦富增主張的東趙公司財產受到損害能夠成立,但并不等于秦富增作為東趙公司股東利益受到直接損害,亦不能將東趙公司的財產損害直接等同于公司股東的利益損失。

     

    二審法院認定,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利。股權雖系股東基于向公司出資而享有的權利,但公司的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不同,屬于不同法律范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現秦富增要求李虎山承擔賠償責任,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李虎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一審法院對其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即便秦富增主張的東趙公司財產受到損害能夠成立,但并不等于秦富增作為東趙公司股東利益受到直接損害,亦不能將東趙公司的財產損害直接等同于公司股東的利益損失。因此秦富增的全部主張均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實務要點

    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股東財產明顯有別,公司財產受到損害不等同于公司股東的利益損失,以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應當證明股東利益受到直接損害。

     

     

    案例四

     

    雖然審計報告顯示歸屬于股東的每股凈利潤降低,但公司存續期間不存在剩余財產分配問題,不足以證明相關行為直接損害了股東的財產權益。

    #案例索引

    北京建信恒石投資有限公司與杜艷君等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2021)京03民終18879號

     

    # 基本案情

    糧油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9日,任某青為糧油公司原始股東,于2014年10月27日退股。糧油公司現法定代表人為侯某兵,持有糧油公司60%股權。侯某兵持有北京聯眾同興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1746%份額。北京聯眾同興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還包括武某斌(持有9.52381%份額)、張某峰(持有3.1746%份額)等。北京聯眾同興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金糧公司主要股東之一。金糧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與糧油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向糧油公司提供人民幣借款6250萬元。建信恒石公司主張五董事(張某峰、任某青、武某斌、郭某、杜某君)主要存在三項違反法律、章程規定的行為。首先,五董事在金糧公司現金財產并不充裕的情況下,將公司大部分流動資金出借于案外公司,該案外公司與金糧公司的股東、董事存在關聯,且該借款至今尚未完全收回;其次,2020年6月1日發布的金糧公司《章程》載明,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職權。五董事在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下決定公司繼續停產,違反了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故其訴請法院要求五董事向建信恒石公司賠償損失150萬元。

     

    #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在股東起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案件中,應當以實際損害已經發生或必然發生為前提。股東在向公司完成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后只能依據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分取紅利、分配剩余財產等股權權利,即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股東的財產權益能否實現還需取決于公司的經營管理效益,故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了直接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時,股東方可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本案事實看,金糧公司五董事的行為,直接侵害了金糧公司的利益,而金糧公司作為獨立經營的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利益并不能等同于股東利益,建信恒石公司作為公司股東,其受到的只是間接利益損失。

     

    二審法院認定,建信恒石公司系金糧公司股東,其主張五董事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對外出借公司資金、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停產以及存在關聯交易等行為,要求五董事直接向建信恒石公司賠償損失。本院認為,即使五董事存在上述行為,該行為存在給金糧公司財產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直接侵害的也是金糧公司的利益,而建信恒石公司作為金糧公司股東,享有金糧公司的資產收益、剩余財產分配等財產權益,雖然審計報告顯示歸屬于股東的每股凈利潤降低,但金糧公司存續期間不存在剩余財產分配問題,建信恒石公司亦認可其持有金糧公司股權期間金糧公司并未進行過利潤分配,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五董事的行為直接損害了建信恒石公司作為金糧公司股東的財產權益,因此,建信恒石公司要求五董事直接向其賠償損失,依據不足。建信恒石公司作為金糧公司的股東,如其認為相關股東會決議虛假,或認為五董事行為損害公司利益,均可通過行使股東權利另行解決。

     

    #實務要點

    雖然審計報告顯示歸屬于股東的每股凈利潤降低,但公司存續期間不存在剩余財產分配問題,不足以證明相關行為直接損害了股東的財產權益。

    圖片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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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師

    首席律師介紹 劉江,來自四川達州,現居重慶市渝中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CCTV網絡電視法制頻道會員;美國格理集團法律團成員;百度知道、華律網、找法網、法律快車網等多家大型法律網站特邀推薦律師;達州律師網首席律師、創辦人。 劉江從政...【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