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眾多咨詢中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債權人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拿到生效判決書,卻發現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最終只得到法院終結執行的裁定,債權人利益又陷入無處求償的境地。本文將分享的是債權人勝訴后,被告公司無力支付債務,后經律師調查發現該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情形,在律師的建議下,債權人另案起訴股東要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案例。
案情簡介:
一、2019年1月,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合同糾紛案,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合同款99萬元(前案判決),經過兩年的時間后執行無果。
二、原告A公司通過律師調查,獲悉被告B公司是在2017年4月設立的,于2018年3月增加注冊資本至500萬元,其股東甲、乙、丙向被告B公司轉入300萬元驗資款后,次日又將該款項轉出。
三、在律師建議下,原告公司起訴B公司的股東甲、乙、丙,要求三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A公司前案判決未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三股東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觀點:
本案涉及的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資本空虛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起訴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糾紛,是公司經營過程常遇的案例。本案A公司申請執行陷入僵局后,及時發現B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情形,請求股東對A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維護了自身的利益。
通過本案分析,可知在向公司主張權利未果時,可從公司股東方面入手,若發現其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及時起訴要求該股東承擔補充賠償等相應責任。
對此,律師提醒:
起訴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存在前提條件。通常情況下,公司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未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責任,當公司有無能力清償債務是個前提,所以起訴公司時,一般無法直接將股東列為共同被告。只有在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債權人才能以本案理由起訴股東。
對于公司債權人,律師建議:
1、拿到勝訴判決后,若債務人公司于規定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應及時申請執行;
2、申請執行未果,應從債務人公司股東入手,通過調取公司工商檔案材料、財務會計賬簿等方式,查看其是否存在疑似抽逃出資等瑕疵出資問題。
對于公司股東而言,律師建議:
1、在享受出資期限利益的同時,應依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及時履行出資義務,避免公司無力承擔債務時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影響個人信譽;
2、向公司繳納出資款時,應當詳細備注“股東xx出資款”等字樣,證明自己履行了出資義務;
3、出資期限尚未到期,但公司需要資金運營或承擔債務的,股東應依法依財務制度向公司先履行出資義務,后由公司對外支付相應款項,而不是股東代替公司支付運營成本或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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