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公司的股東B為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向A公司發函提出依法行使股東知情權,要求A公司將自其成立以來的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合同等有關資料)的原件完整備置于公司住所地以供B查閱和復制。A公司收到郵件后,一直未予以回復。B無奈之下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B行使股東知情權,查閱和復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 分析 一、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查閱范圍和方式。 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享有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權利,為此《公司法》第33條對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和方式做了規定,即“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見,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限于特定文件,且對于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可以查閱和復制,而對于會計賬簿只能查閱不能復制。 二、會計賬簿不包括會計憑證,會計憑證未被納入股東知情權的范圍。 根據《會計法》第13條第1款:“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以及第14條第1款“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的規定,會計賬簿不包括會計憑證,二者系不同的會計資料。根據前述一所述,股東知情權可以查閱的特定文件包括會計賬簿,但前述法律規定未將制作公司會計賬簿涉及的有關會計憑證列入股東可以行使該項股東知情權的范圍。 三、股東行使知情權的限制。 《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8條則列舉了“不正當目的”的情形,具體包括(1)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2)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公司能夠證明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存在前述不正當目的情形之一的,則可以拒絕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要求。 對于本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股東知情權和公司利益的保護需要平衡,不應當隨意超越法律的規定擴張解釋股東知情權的范疇。因此最終判決A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供B查閱和復制;提供會計賬簿供B查閱;駁回了B要求查閱會計憑證的訴請。 作者簡介 陳文偉律師,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長期為包括知名外企在內的眾多客戶提供全方位、多角度法律服務。 郵箱:wenweichen@gaope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