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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東發起訴訟的最全訴訟指引(附50個重大問題)

    來源:作者:時間: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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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訂閱號

    民商事裁判規則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股東訴訟指引

     

    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更好地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便利股東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院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引。

     

    一、主要訴訟類型

     

    (一)本指引所指股東訴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訴訟:

    1.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 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3.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4. 股東出資糾紛;

    5. 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6. 股東知情權糾紛;

    7. 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8. 股權轉讓糾紛;

    9. 公司決議糾紛(包括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公司決議撤銷糾紛);

    10. 公司設立糾紛;

    11. 發起人責任糾紛;

    12. 公司盈余分配糾紛;

    13.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14.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15.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糾紛;

    16. 公司解散糾紛;

    17. 申請公司清算以及清算責任糾紛;

     

    (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與公司有關糾紛中的其他案由。

     

    二、股東訴訟案件的管轄

     

    (一)

    地域管轄

     

    1.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申請公司清算等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其余股東訴訟案件,應以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并結合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綜合考慮確定管轄法院。

     

    3. 因合同引起的糾紛,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且該約定有效的,由約定法院管轄。

     

    (二)

    級別管轄

     

    1. 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級別予以確定;2019年12月31日之后全市區、縣級以上(含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由重慶破產法庭集中管轄。

     

    2. 具有給付之訴性質的股東訴訟案件,一般按照訴訟爭議標的額確定級別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本院管轄當事人住所地均在重慶市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50億以下(不包含本數)的一審案件、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重慶市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50億以下(不包含本數)的一審案件,以及對本院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二審案件。

     

    3. 股東名冊記載糾紛、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訴訟,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其他非給付之訴性質的股東訴訟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三)

    仲裁管轄

     

    爭議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書面仲裁協議,股東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提起股東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股東訴訟的訴訟主體

     

    原則上,股東訴訟應根據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當事人。

     

    1.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 當事人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應當具有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資格;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3. 當事人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應當具備股東身份。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4.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對監事或者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直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5.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應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應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6. 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四、股東訴訟的案件受理

     

    1. 股東訴訟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條件。

     

    2. 股東知情權糾紛的原告在起訴時應具有股東資格,但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怠于起訴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股東訴訟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1)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必須在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起訴,超出該期間的,不予受理。

     

    (2)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必須在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提起。超過九十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

     

    (5)公司解散之訴經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不予受理。

     

    五、股東訴訟的財產及證據保全

     

    1.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2.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3.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4.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5. 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六、股東訴訟的舉證、質證規則及證明標準

     

    (一)

    舉證

     

    1.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

     

    2.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3.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4.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二)

    質證

     

    1. 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并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2. 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3.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印件或者復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七、股東訴訟的勝訴利益歸屬

     

    1. 一般情況下,股東訴訟的勝訴利益直接歸屬于勝訴的一方當事人。

     

    2.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勝訴利益歸屬于公司。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股東訴訟的訴訟費用交納

     

    1.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2.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其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當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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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師

    首席律師介紹 劉江,來自四川達州,現居重慶市渝中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CCTV網絡電視法制頻道會員;美國格理集團法律團成員;百度知道、華律網、找法網、法律快車網等多家大型法律網站特邀推薦律師;達州律師網首席律師、創辦人。 劉江從政...【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