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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異議之訴中,買受人主張系現金支付購房款且開發商予以認可的,法院認定該事實

    來源:作者:時間: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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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1、執行異議之訴中,關于購房款的支付,房屋買受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開發商對此予以認可。但對方(申請執行人)提出權利人未提供現金來源證明及銀行流水、開發商也未提供入賬證明等答辯意見的,在無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房屋買受人已交納購房款。2、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與第二十九條在適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條的規定,房屋買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156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麗華,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徐忠業,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雞西市堅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交通局1-1-1-1。
    法定代表人房靖,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房靖,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
     
    再審申請人王麗華因與被申請人徐忠業、被申請人雞西市堅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堅實公司)、被申請人房靖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麗華申請再審稱,(一)一審、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一審、二審法院對徐忠業房屋預售合同認定有效缺乏證據支持。徐忠業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未經房產部門聯網備案,根據規定必須經過房產部門聯網備案才可以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并且案涉幸福里小區9號樓于2013年11月28日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但徐忠業提供的2013年9月28日的合同中記載有預售許可證號,故此合同是虛假的。徐忠業購買房屋而未辦理房產備案,與常理不符。2.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徐忠業現金支付購房款證據不足。徐忠業主張其系現金交納購房款,但沒有提供現金來源的有效證明,不能提供銀行流水,堅實公司也沒有提供入賬證明,僅憑借一張手寫的收據,不能認定其交納了購房款。3.王麗華提出請求徐忠業提交唯一住房的證據,徐忠業未提交相關證據,一審、二審判決中也未予說明,不能認定案涉房屋是徐忠業的唯一住房。(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案涉房屋未辦理竣工驗收,登記在堅實公司名下,本案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該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二審法院判決書中引用法律條文的表述是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中的“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的情形,內容卻是第二十八條中的規定。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本案中,徐忠業與堅實公司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雖然因合同中載明了于2013年11月28日取得的房屋預售許可證號而無法確認該合同的具體簽訂時間,且合同并未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備案,但根據堅實公司2013年9月28日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及徐忠業提供的交納供熱費等費用的票據,原審法院認定徐忠業與堅實公司在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經形成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并已實際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并無不當。徐忠業以現金方式支付了購房款,堅實公司予以認可。王麗華主張徐忠業未提供現金來源證明及銀行流水、堅實公司未提供入賬證明,但在無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原判決認定徐忠業已交納購房款并無不當。案涉房屋因工程未竣工驗收而未辦理過戶手續,并非徐忠業的過錯。綜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徐忠業對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與第二十九條在適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條的規定,買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二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判決,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雖然在論述中引用司法解釋條文存在筆誤,但不影響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麗華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富博
    審   判   員   宋春雨
    審   判   員   季偉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慧嫻
    書   記   員     曹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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