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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價款糾紛不要怕!69個有關問題梳理來了~

    來源:公眾號 工程安全與質量作者:時間:2022-01-21
    分享到:

    工程安全質量 2022-01-18 07:00

     

     

    01

     

    實際施工人

     

     

     

    1.自然人作為實際施工人能否取得規費?

    答: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并不明確,依據(2019)最高法民申5453號裁定書,自然人作為實際施工人沒有取費資格,不應支付規費給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自然人;然而,依據(2019)最高法民終1549號判決書,作為實際實際施工人的自然人能夠取得勞?;穑▍⒖迹?020)最高法民終724號判決書,勞?;鹩绅B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組成。)

    2.自然人作為實際施工人能否取得利潤?

    答:依據(2019)最高法民終1549號判決書和(2020)最高法民終898號判決書,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自然人可以取得利潤。按照《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組成》的規定,工程價款包括利潤。

    3.自然人作為實際施工人能否取得企業管理費?

    答: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并不明確,依據(2020)最高法民終898號判決書,作為實際施工人可以取得企業管理費;然而,依據(2019)最高法民申5453號裁定書,作為實際施工人沒有取費資格不能取得企業管理費。

    4.實際施工人雇傭工人產生的相應保險費用由誰承擔?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申4170號裁定書,實際施工人雇傭工人產生的相應保險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5.實際施工人主張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及利息范圍內承擔責任的,是否支持?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申3929號裁定書和(2020)最高法民終1008號判決書,實際施工人主張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及利息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予以支持。

    6.層層轉包中,實際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支付工程價款?

    答: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筆者目前未閱讀到類似案件。參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23條規定,前手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已付清工程價款的,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前手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支付工程價款。

    02

    社會保險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

     

     

     

    7.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繳納社會保險,不能證明該費用與工程有關的,社會保險費是否應計入工程價款?

    答:依據(2019)最高法民終1335號判決書,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繳納社會保險,不能證明該費用與工程有關的,社會保險費不能計入工程價款。

    8.約定社會保險費不予計取,該約定是否有效?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申2649號裁定書,約定社會保險費不予計取,法院綜合考慮后仍可計入工程價款。

    9.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不予計算,該約定是否有效?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申2649號裁定書,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不予計取,法院綜合考慮后仍可計入工程價款。

    03

     

    人工費

     

     

     

    10.未約定人工費調差的,是否可以按照人工費調差文件進行調差?

    答:依據(2019)最高法民申5682號裁定書和(2020)最高法民終849號判決書,未約定人工費調差的,可以按照人工費調差文件進行調差。

    11.人工費調差約定無效的,是否可以參照約定進行調差?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終1142號判決書,人工費調差約定無效的,仍然可以參照約定進行調差。

    12.未約定人工費調差,且國家定額對公路工程人工費調差未作規定的,是否可以參照地方房屋建筑、市場工程定額規定計算人工費調差?

    答:(2020)最高法民終912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工期延誤是客觀事實,在國家定額對公路工程人工費調差未作規定的情形下,鑒定機構參照相關規定計算調差符合相關規定及客觀實際,一審采信鑒定意見,并無不當。

    04

     

    管理費(轉包利潤)

     

     

     

    13.掛靠人出借資質且參與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按照約定取得管理費?

    答: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判規則也不明確。依據(2020)最高法民申2954號裁定書,掛靠人出借資質且參與了工程管理的,可以參照約定取得管理費;依據(2020)最高法民申6228號裁定書,掛靠人出借資質且參與了工程管理的,不能參照約定取得管理費,由法院按不高于約定的標準酌定管理費。

    14.違法分包的,分包人是否可以參照約定主張管理費?

    答: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依據(2020)最高法民申6096號裁定書,違法分包的,分包人不可以參照約定主張管理費;依據(2020)最高法民終1165號判決書,違法分包的,由法院按照不高于約定標準酌定管理費。

    15.轉包人未提供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參照約定主張管理費?

    答:(2020)最高法民終898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八冶公司、八冶西寧分公司為專業建筑施工企業,其將案涉工程轉包給無相應建筑施工資質的個人,存在明顯過錯,八冶西寧分公司與李乾初簽訂的《協議》為無效合同,其也不能舉證證明實際參與了工程建設的相關管理,且未提交證據證明材料發票與本案的關聯性,其該項上訴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16.轉包人提供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參照約定主張管理費?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終912號判決書,可以。

    17.轉包利潤,轉包人是否可以參照約定取得?

    答: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筆者目前未閱讀到類似案例,參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12.27)》第28條規定,轉包利潤法院可以收繳。

    05

     

    工程價款計算

     

     

     

    18.按照定額確定甲供材金額計入工程價款的,是按照定額扣除還是按照實際使用的數額扣除?

    答:依據(2018)最高法民終920號判決書,按照定額扣除。

    19.未約定電費計取標準的,可以按照定額計取電費么?

    答:可以。(2019)最高法民終165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四海園公司施工現場兩塊電表記載的施工期間用電量共計3401940千瓦時。鑒定機構關于電費的異議答復表明,定額工程電費計取按照實際發生電量度數乘以定額單價每千瓦時1.44元計算。在雙方當事人并未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電費計取標準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以四海園公司施工期間實際發生用電量為基數乘以定額單價計算電費,對鑒定意見計取的電費予以核減,符合客觀實際,并無不當。 

    20.已經按照定額計取了電費,承包人還可以再主張施工期間生活用水費用嗎?

    答:不可以。(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案件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生活用水電費問題。開泰公司認為開泰公司負擔的生活用水電費應由國泰公司承擔,應通過定額計算后從工程款中扣除;國泰公司認為生活用水電費系國泰公司支付,故應當在工程款中增加該部分費用。鑒定人認為,鑒定報告中已計取的定額水電費包含了施工用水電費和施工期間生活用水電費,不存在另行計算生活用水電費的問題,開泰公司表示對鑒定人的答復予以認可。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鑒定人的答復,定額水電費已經包括了施工用水電費以及施工期間生活用水電費,對國泰公司主張在定額水電費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電費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21.未約定施工電梯進出場及安拆費如何計取的,可以按照定額計取么?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判決書,可以。

    22.暫定材料價格差程序無法執行的,可以按照定額計算暫定材料價格么?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申3557號裁定書,可以。

    23未約定執行相關計價文件,承包人在相關計價文件實施前已施工,并在該計價文件實施后補簽合同的,是否可以執行該計價文件?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申3463號裁定書,不可以。

    24.未約定甲供材稅金按照定額計取的,甲供材稅金可以按照定額計取嗎?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終1008號判決書,不可以,未約定甲供材稅金按照定額計取的,甲供材稅金應按照實際繳納的數額認定。

    25.相關施工內容是按照施工圖紙還是按照施工方案計取工程價款?

    答:按照施工方案計取工程價款。(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中案件中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1#—3#樓頂板、D1車庫頂板及筏板馬凳鋼筋工程造價是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計取1132474元,還是按照圖紙會審紀要予以計取2259815元,還是按照施工照片予以計取398358元。因施工照片系匯豐祥公司單方提供,無法證實是案涉工程的施工現場,故不予采信。經核對,施工方案與圖紙會審紀要對1#—3#樓頂板、D1車庫頂板及筏板馬凳鋼筋在材料選擇和做法上所描述的信息是一致的,但施工方案有圖示,相比圖紙會審紀要,施工方案記載的施工內容更清楚,更全面,故應當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計取費用1132474元,四建公司要求按圖紙會審紀要計取以及匯豐祥公司、寶豐集團、寶豐地產公司要求按照施工照片予以計取相關費用的質證意見均不予采信。

    26.相關施工內容是按照施工圖還是按照竣工圖計取工程價款?

    答:按照竣工圖計取工程價款。(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案件中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3#樓墻面抹灰、天棚裝飾造價是按照竣工圖紙予以計?。?237271+613188)元還是按照施工圖紙予以計?。?757446+136106)元。因施工圖紙是在工程開工前形成的,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設計變更、工程增加或減少等情形,如按圖施工,沒有變動的,可以在原施工圖上加蓋“竣工圖”標志,但案涉施工圖紙上并沒有加蓋“竣工圖”標志,而案涉竣工圖紙上加蓋有“竣工圖”標志,且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竣工圖紙可以反映工程的實際,故對四建公司的質證意見予以采信,3#樓墻面抹灰、天棚裝飾造價按照竣工圖紙予以計取,應為2850459元(2237271元+613188元)。

     

     

     

     

     

     

     

     

     

     

     

     

     

     

     

     

     
     

     

     

     

     

     

     

     

     

     

     

     

     

     

     

     

     

     

     

     

     

     

     

     

     

     

     

     

     

     

     

     

     

     

     

     

     

     

     

     

     

     

     
     

     

     

     

     

     

     

     
     

     

     

     

     

     

     

     

     

     

     

     

     

     

     

     

     

     

     

     

    答:依據(2020)最高法民終106號判決書,可以。

    66.“本合同僅作備案作用,不作為施工結算的依據”是否影響將備案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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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工程價款糾紛中的相關內容爭議較大,涉及的相關內容亦較為復雜,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時考慮的相關因素較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例、各地法院發布的司法性文件、是否是自然人實際施工人、是否約定社會保險費不予計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無效、是否約定人工費不予調差、管理費(轉包利潤)、是否約定了計價方法、約定的計價方法是否明確、是否屬于未完工程等。因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高度重視工程價款糾紛問題,工程、造價和法律各專業人員通力合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理有據的提出己方主張,最大限度的取得仲裁機構或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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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師

    首席律師介紹 劉江,來自四川達州,現居重慶市渝中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CCTV網絡電視法制頻道會員;美國格理集團法律團成員;百度知道、華律網、找法網、法律快車網等多家大型法律網站特邀推薦律師;達州律師網首席律師、創辦人。 劉江從政...【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