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街坊,網上支付務必要小心,轉賬注明用途,及時保留證據,千萬不要擺烏龍轉錯賬。這不,廣州有一家公司的財務人員,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上提出的要求,給客戶轉賬76萬元,結果收款的竟不是公司的客戶,要求他們轉賬的也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們就納悶了:看微信頭像確實是老板,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小羅和小吳在廣州潯某實業公司做財務人員,兩人分工不同,小羅負責審核公司對外付款業務的文件及付款手續。為了賬戶安全,小羅和小吳分別掌握付款密碼和網銀制單密碼。
案發時,一名自稱“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某”的人向小羅發出微信申請,要求加好友,小羅一看微信頭像正是老板花某的微信頭像,因此沒有懷疑,通過了對方的加好友申請。隨后,這個“花某”通過微信指示小羅向深圳某公司銀行賬號付款76萬元。
此時,微信平臺多次出現警告提示:“對方曾被他人舉報,與其發生資金往來可能存在風險。請注意核實身份,涉及匯款、轉賬等務必電話確認,謹防詐騙。”但小羅未理會警告提示,也沒有與花某本人打電話確認,即要求同事小吳進行網銀操作,在當天即完成付款。
后來公司方面發現賬戶資金異常進行排查,隨后報警。目前被騙款項尚未追回,公司于是將小羅和小吳告上法庭。
庭審中,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師表示,作為公司財務人員,小羅在沒有相應審批手續且未核實情況下,根據微信發出的付款指令進行付款,付款后沒有完善相關手續,也沒有向公司匯報該筆款項的支付情況,造成公司不小的損失,主張小羅和小吳承擔賠償責任。
小羅則覺得很委屈,認為自己并無過錯。“以前真的老板花某也曾通過微信通知讓我轉款,并轉款成功。我是按照慣例操作。”他說。
另一名被告小吳辯稱,自己是按小羅的指令進入網上銀行制單,制單后交小羅完成對外付款,自己并無過錯,因此不同意賠償。
地點: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結果:小羅承擔20%損失,賠償原告廣州潯某公司15萬元,小吳不承擔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依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羅某作為原告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沒有相應審批手續且未核實的情況下,依據案外人通過微信發出的指令進行付款,造成原告損失,被告羅某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原告公司在財務管理中并未嚴格遵守會計財務管理規范,存在管理上的過失。被告吳某并不負責審核付款,其按照一般工作程序及流程進行操作,并無直接過錯。因此,法院酌定被告羅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吳某不承擔責任。
(原標題為《騙子冒充老總要求轉賬 財務人員照辦事后被公司索賠》)